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法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交易须进行业务审批及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下发,实行年审制度。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工作制度;
2.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用房、制作场所和库房等;
4. 有符合规定的业务人员,包括编导、摄像、剪辑、制作等人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章程等;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注册资本证明(验资报告原件);
5. 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决定(复印件);
6. 主要业务人员简历及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办公场地证明(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 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相关证明(复印件)